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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永忠等与韩凤柱、张桂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良,玄立新,杨雨柱,张永忠,韩凤柱,张桂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65号原告陈凤良,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玄立新,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雨柱,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张永忠,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苏贵臻,女,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凤柱,男,1966年10月22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桂书,女,1969年11月22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良、玄立新、杨雨柱、张永忠与被告韩凤柱、张桂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桂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良、玄立新、杨雨柱、张永忠撤回对张桂书的起诉。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