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亿利宏业轻质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王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利宏业轻质建材(北京)有限公司,王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7460号原告:亿利宏业轻质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惠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菁,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平,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亿利宏业轻质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公司)与被告王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亿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惠来、白菁,被告王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世平支付亿利公司货款1300771.74元;2、王世平向亿利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亿利公司与王世平协商一致签订了《挤塑板供货合同》,由亿利公司为王世平提供挤塑板,按实际送货计算。合同签订后,亿利公司如期履行完供货的合同义务,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王世平欠亿利公司货款1300117.74元。2016年1月23日,王世平为亿利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认可尚欠货款1300771.74元的事实。王世平至今仍未支付货款。被告王世平答辩称:同意向亿利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00771.74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亿利公司与王世平协商一致签订了《挤塑板供货合同》,亿利公司向王世平供应挤塑板。合同签订后,亿利公司如期履行完成供货义务。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王世平尚欠货款1300771.74元的事实。2016年1月23日,王世平为亿利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亿利公司材料款共计1300771.74元。本院认为,亿利公司与王世平签订的《挤塑板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亿利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王世平应当支付相应货款,故对于亿利公司要求王世平支付货款1300771.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世平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亿利公司有权要求王世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利宏业轻质建材(北京)有限公司货款1300771.74元;二、被告王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利宏业轻质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以1300771.7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3元由被告王世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