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25黄春华与陆元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陆元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25号原告:黄春华,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元荣,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华诉被告陆元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黄春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华撤回对被告陆元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3250元,由原告黄春华负担。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