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上官力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上官力朋,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方岩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7825790-7。法定代表人:徐孝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官力朋,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云总,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约,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3741-8。法定代表人:陈显宏,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方岩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上官力朋及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港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岩村委会上诉请求:改判上官力朋补房屋差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上官力朋的房屋安置在夕阳红大楼的5-6层,将安置房调到1601室,是其通过找关系的方式获得的,而不是经方岩村两委会议决定的程序取得的。第二、涉案《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背面“同意安排在1601室”的字样系上官力朋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找两位村委会工作人员所写,该两人利用在村委会上班的便利,加盖了公章。因此,上述内容并非方岩村委会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内容严重损害了方岩村集体利益,应认定无效。第三、证人高某与上官力朋私交甚好,证人徐某系上官力朋的同学,该两证人与上官力朋均有利害关系,其所陈述的内容并不属实,故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不应予以确认。第四、方岩村委会对夕阳红大楼第16层房屋的安置价格是统一规定的,即本村村民的安置价格为4120元/平方米,外村拆迁户的安置价格为6460元/平方米。上官力朋主张1601室按3600元/平方米计算,不补房差价,连本村村民的标准都未达到,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利益。综上,上官力朋主张按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取得1601室房屋,严重损害了方岩村集体利益,不应予以支持。上官力朋辩称,一、虽然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被拆迁户被统一安置在5-6层,但在2011年,方岩村委会已将上官力朋的安置房调整到1601室,至于其是否有经过村两委会议,不影响该调整的效力。二、方岩村委会作为合法的基层群众组织,有权代表本村集体处分相关财产,并签订协议或合同。《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背面“同意安排在1601室”的内容已经当时的村书记、主任签名确认,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形式要件完备,内容客观真实,应属合法有效。三、一审出庭作证的证人高某、徐某均系当时方岩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且全程参与涉案房屋拆迁安置的决策与办理,其证言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四、方岩村委会诉称的安置房对内对外价格有别,缺乏证据支持。即使方岩村委会自行确定了对内、对外价格,对上官力朋也不具有约束力。上官力朋的安置房应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变更条款确定,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龙港镇政府述称,龙港镇政府已经以包干的形式将拆迁安置事宜交由方岩村委会处理,因此,方岩村委会与上官力朋之间关于拆迁安置的约定与龙港镇政府无关,上官力朋在一审期间也已撤回对龙港镇政府的诉请。上官力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方岩村委会、龙港镇政府立即将龙港方岩村夕阳红大楼1601室房屋交付给上官力朋,并结算差价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二、方岩村委会、龙港镇政府补偿上官力朋自2007年2月8日起的租金160000元(含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一审庭审后,上官力朋撤回有关结算差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补偿租金160000元的诉讼请求及对龙港镇政府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瓯南大桥龙港段引桥匝道建设需要,原苍南县供销社职工宿舍楼(即农资公司职工宿舍楼)属于拆迁对象。为此,龙港镇政府将原苍南县供销社职工宿舍20间拆迁事项以每间380000元的拆迁综合补偿金(含各种优惠条件及装修补偿临时安置、奖金等其他一切费用)包干给方岩村,即具体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由方岩村自行与被拆迁户协商确定,如双方达成的安置补偿标准少于380000元,则多出部分由方岩村享有,如双方达成的安置补偿标准多于380000元,则不足部分由方岩村自行负担。同时为顺利推进拆迁工作,龙港镇政府以每亩1100000元的优惠价格将被拆迁房屋在内的农资公司所涉约5亩土地出让给方岩村,用以建设方岩村老人公寓、拆迁安置及社区配套综合楼,即夕阳红大楼。事后,方岩村领取了拆迁补偿金7600000元、支付了上述土地转让款,并开始以龙港镇政府名义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用地报批,于2008年12月25日获得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上述土地及周边土地合计0.3985公倾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6月3日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在龙港镇政府名下,坐落于龙港镇××北段××号地块)。与此同时,方岩村在该地块上进行涉案房屋建设工程审批工作及建设活动(工程名称为老人公寓、拆迁安置及社区配套综合楼),2014年2月18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同年5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此时工程名称为苍南县龙港方岩村夕阳红大楼)。2007年2月8日,方岩村委会作为拆迁人与上官力朋就拆迁上官力朋所有的坐落于原苍南县供销社职工宿舍楼的房屋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货币补偿方式:1、2、5层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900元综合价,3-4层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补偿4000元综合价,东南边间被拆迁房屋增加总补偿价3%,西南边间被拆迁房屋增加总补偿价2%。二、安置方式:由方岩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筹建方岩村夕阳红大楼,被拆迁人统一安置在该大楼5-6层,安置价为每平方米3600元(毛坯房、分户墙、防盗门),安置面积对等,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少于安置面积也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双证由拆迁人负责办理。被拆迁人必须在签订协议时交足50000元购房款,其余购房款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交款,否则按自动放弃安置权处理。安置房位置按签订协议序号选定。三、上官力朋被拆迁房屋面积为92.578平方米,拆迁补偿金为361054.2元(综合价),同时享有安置房一间,其位置、购房价格等条件同上。协议签订后,上官力朋向方岩村领取了361054.2元,并按约向方岩村支付购房款250000元。2011年1月17日,双方约定将上官力朋的安置房调换至1601室,但安置房单价仍为每平方米3600元。夕阳红大楼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岩村委会因要求上官力朋另行支付约定之外款项(即方岩村委会主张的层高差价)未果而拒绝上官力朋要求交付安置房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上官力朋与方岩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后续达成的安置房调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无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安置房调换协议系对《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部分条款的变更,故有关安置房位置的约定以安置房调换协议为准,即上官力朋安置房为夕阳红大楼1601室。虽然上述协议没有约定交房期限,但根据上官力朋与方岩村委会达成上述协议的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方岩村委会在涉案房屋具备使用条件后应及时交付。涉案夕阳红大楼于2014年2月18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已具备使用条件,故上官力朋要求方岩村委会向其交付夕阳红大楼1601室房屋,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方岩村委会要求上官力朋补交层高差价,并以上官力朋未交层高差价为由拒绝交房,与上述协议约定和合同法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但上官力朋应按约支付剩余购房款。对剩余购房款支付问题,方岩村委会并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作处理,方岩村委会可另案主张权利。上官力朋撤回有关结算差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及对龙港镇政府的相关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方岩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龙港镇××北段××号地块苍南县龙港方岩村夕阳红大楼1601室房屋交付给上官力朋。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官力朋负担3420元,方岩村委会负担8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供的证据,依法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官力朋一审提供的证据之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安置的房屋双证由方岩村委会负责办理。证据之二2010年12月4日的方岩村村民代表记录,记录第2点近日已处理的几个问题项下载明:就原农资公司宿舍拆迁套房安置落实问题。原农资公司拆迁置换套房,合同签订有二点条件:A、办理土地、房产合法手续到户;B、同意安排在大厦的4-5层。目前因为大厦土地还属龙港镇政府所有,届时办理过户手续恐怕难度很大,村两委考虑到双证不能及时办给拆迁户,将会导致矛盾产生。所以经过慎重考虑,将拆迁户安置楼层作了调动,以稳定和谐局面。统一安排在10-11层,个别拆迁“钉子户”可能还做调动‥‥‥。以上问题已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本次会议与会代表一致无异议。证据之三方岩村委会于2010年12月8日向上官力朋出具的收取购房款200000元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该收据背面手写“经研(究)本村同意安排在1601室”内容后有村党支部书记高某、村委会主任徐孝滔的签名并加盖方岩村委会印章。证据之四参与拆迁工作的原村党支部书记高某、副书记徐某的当庭证言,两位证人证明由于拆迁过程漫长、房地产市场升温、方岩村因拆迁得到的项目获利较多、工期延误、由方岩村负责办理的双证存在办证障碍等诸多因素,为平衡利益,方岩村同意给予拆迁户调高楼层,而不要求补楼层差价。上述证据结合2007年至2011年间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情况、涉案夕阳红大楼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登记在龙港镇政府名下的现实、方岩村委会在一审庭审中有关“上届村委会有将上官力朋的房屋安置在1601室,这届村委会看到发票后对安置在1601室有异议,要求补足差价”的答辩意见,足以认定方岩村委会系在综合考量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自愿将上官力朋的安置房调整到1601室。方岩村委会关于将上官力朋的安置房调整到1601室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有关不补楼层差价将损害村集体利益的上诉主张以及其他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住房问题是关乎百姓生活的重大问题,双方当事人2007年2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至今已逾十年,而涉案夕阳红大楼在2014年2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后,也已具备交付条件,方岩村委会有义务及时向上官力朋等被拆迁户交付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其向上官力朋交付安置房,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刘宏杰代理审判员 陈黛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博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