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政与李培佑、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政,李培佑,李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063号原告:杨政,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培佑,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杨政与被告李培佑、李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培佑、李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培佑、李越因经营家电商场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在渠县后溪街大众家电门市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并承诺随时归还,原告因急需资金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17年2月以来,我院先后受理被告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100余件,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李培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受害人众多,且无力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