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本森.维克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本森.维克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26号罪犯本森.维克特(英文名字BENSONVICTORI),男,1977年7月5日出生,利比里亚国籍,护照号:L032738,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本森.维克特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以(2015)二中刑减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本森.维克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本森.维克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本森.维克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本森.维克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天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