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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小波、王旭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波,王旭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73号申请人王小波,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王旭芳,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小波与被申请人王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小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旭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小北街35号楼的房屋予以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旭芳位于于资阳市雁江区小北街35号楼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