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乔宗桂与被告童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68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乔宗桂与被告童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52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52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因被告童中国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童中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66356.09元和鉴定费共计68356.09元,由被告童中国承担70%的责任,即46449.3元。”存在误算,补正为“因被告童中国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童中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5250.1元;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131105.99元和鉴定费共计133105.99元,由被告童中国承担70%的责任,即93174.19元。”相应该判决书中第4页“一、被告童中国赔偿原告乔宗桂损失166449.3元,已赔偿82741.05元,还应赔偿83708.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补正为“一、被告童中国赔偿原告乔宗桂损失148424.29元,已赔偿82741.05元,还应赔偿65683.2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审判员 张佑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