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煜与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煜,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张煜,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煜与被执行人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2015)临尧民初字第377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24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丽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万元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艳丽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股金分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畅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