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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沧州贺然鹏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桥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贺然鹏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桥减速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1335号原告:沧州贺然鹏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83777842N。法定代表人:杜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臣,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桥减速机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城太行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769821625A。法定代表人:刘占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刚,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河北华侨减速机有限公司欠原告沧州贺然鹏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0640元,当庭给付原告18万元,原告放弃余款,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060元,被告河北华侨减速机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原告沧州贺然鹏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6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沧州贺然鹏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穆洪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