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段老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军,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上诉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1975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石家庄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所列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原审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从而原审法院裁定本案应由其管辖应属正确。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