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亚松、姚溪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松,姚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黄亚松,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姚溪河,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执行人 :姚志明,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亚松与被执行人姚溪河、姚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5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自2013年7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溪河、姚志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伟雄代理审判员周小红代理审判员黄俊鹏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林道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