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佟晶晶与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晶晶,秦皇岛市工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280号原告:佟晶晶,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海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工人医院,住所地,山海关区南海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40249522-9。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波,职务,该医院外科主任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晶晶与被告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佟晶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晟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