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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佟晶晶与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晶晶,秦皇岛市工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280号原告:佟晶晶,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海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工人医院,住所地,山海关区南海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40249522-9。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波,职务,该医院外科主任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晶晶与被告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佟晶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晟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