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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叶绍强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绍强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绍强,男,1958年2月3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绍强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叶绍强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合叶联队街前1号经营无牌照的皮蛋加工场。该加工场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外面排水口流到附近叶某1经营的鱼塘内。2016年5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经对从该加工厂车间皮蛋浸泡水槽内、外排污口、污水排入的鱼塘内取样的废水进行了监测,结果为皮蛋浸泡水槽内废水中铜含量277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76倍,外排污口内废水中铜含量90.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89.2倍。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绍强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叶某1、范某、叶某2的证言,被告人叶绍强的供述,辨认笔录,(三水)环境监测TS字(2016)第1605028号和第1605031号监测报告、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三水)环境监测TS字(2016)第1605028号和第1605031号监测报告认可的意见、关于对叶绍强经营的无牌皮蛋加工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意见,现场检查笔录,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绍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绍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绍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丘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