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内江瓦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内江瓦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5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被告:内江瓦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内江瓦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