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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健雄、章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雄,章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保14号申请人:陈健雄,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章高平,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陈健雄与被申请人章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健雄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高平名下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仕林东湖2幢2梯2707室房地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担保人陈吉新以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少年宫路南13号政府宿舍1号楼305室房地产及担保人郑全梅以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高科技开发区D2-10、11号501室房地产提��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章高平名下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2幢2梯2707室房地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担保人陈吉新名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少年宫路13号1号楼305室房地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担保人郑全梅名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高科技开发区D2-10、11号杂物间及501室房地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琳东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