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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廖敏、陈进、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廖敏,陈进,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廖敏,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陈进,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中县城南东干道中山一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政,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廖敏、陈进、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廖敏、陈进、王政、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敏、陈进、王政、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限期履行(2017)川102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00000元及利息、罚息186402.26元(算至2017年1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5332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9317元。但被执行人廖敏、陈进、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廖敏、陈进、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7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