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星初、丁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星初,丁华祥,丁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79��申请执行人:金星初,男,197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丁华祥,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丁建波,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1794号金星初与丁华祥、丁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华祥、丁建波尚欠申请执行人1632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9744元,执行费18720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丁建波购买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慈园5号楼701室的房地产,经分配,申请执行人金星初受偿887013.1元,未受偿744986.9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