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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享利标准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享利标准件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97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市登州享利标准件商店,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经营者:赵小雄,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享利标准件商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辉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