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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景刚与甄长华、甄长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刚,甄长华,甄长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331号原告:刘景刚,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兵,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长华,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甄长胜,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刘景刚与被告甄长华、甄长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景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景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景刚负担。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