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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婷,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627号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女,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