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华国与东营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国,东营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611号原告:王华国,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八分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嘉斌,总经理。原告王华国与被告东营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华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华国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