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6778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778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竞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