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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新太与于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太,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36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太,男,1954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于君,男,1982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新太与被执行人于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新太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于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陈新太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