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广义与宋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义,宋吉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吴广义,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宋吉军,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广义与被告宋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广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广义撤回对被告宋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昕人民陪审员 刘华荣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