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8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义英与上海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英,上海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270号原告:宋义英,女,汉族,1943年10月7日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上官燕丽,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顺。被告:王顺,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达诉被告上海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义英负担。审判员 何为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文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