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辛月海与窦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月海,窦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538号原告:辛月海,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窦爱莉,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月海诉被告窦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如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