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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辛月海与窦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月海,窦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538号原告:辛月海,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窦爱莉,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月海诉被告窦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如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