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国梅与吴敏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梅,吴敏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61号之一原告:郭国梅,女,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珂,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江,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郭国梅与被告吴敏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4.2元,合计704.2元,由原告郭国梅负担。审 判 长  朱益虎人民审判员  金梦舒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俞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