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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3462徐冬梅与任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梅,任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462号原告:徐冬梅,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勤,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梅与被告任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梅撤回对被告任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冬梅承担。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