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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涛与颜二成、吴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涛,颜二成,吴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4538号原告:章涛,男,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二成,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吴小婷,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原告章涛与被告颜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吴小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被告颜二成、被告吴小婷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二成、吴小婷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颜二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颜二成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4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小婷对本案被告颜二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颜二成于2016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月利率为3%。原告已经按期将款项交付被告颜二成指定账户,但被告颜二成未归还本息。借款时,被告吴小婷与被告颜二成系夫妻关系,应对被告颜二成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法院。被告颜二成辩称,不认可借款50000元,收到借款22200元,原告转账给我30000元后我当场取出来还给他27800元,后来原告又给我转账20000元,之后就没有归还过款项。借条上的借款日期不是我写的,当时说好借5个月,每月4500元利息。借款是用于赌博,和当时出来给我签借款合同的人说是还赌账的,原告我也不认识,在公司签的,他们公司在百盛9楼。被告吴小婷辩称,被告颜二成借的钱与我无关,不应当由我承担。现在已经离婚了,在XXXX年XX月XX日离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颜二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颜二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3%,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1日,逾期还款的,被告还应按照每天借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当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张磊账户向被告颜二成分两笔转账支付合计50000元。当日,被告颜二成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章涛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款项,特写收条。收款方式:转入户名:颜二成,开户行及账号:62×××51,身份证号:,此账号若是本人指定的第三方账号,转入此账号也视同本人收到此款。”款项出借后,被告颜二成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委托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遂诉诸本院,为此,原告支付律师费4800元。另查明,被告颜二成与被告吴小婷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借条、银行对账单、收条、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章涛持有被告颜二成出具的借条原件,并能提交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被告颜二成虽抗辩称只收到借款本金22200元,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至今颜二成未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颜二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后认定被告颜二成应当支付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抗辩称原告知道其上述借款用于赌博,但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损失4800元,应当由被告颜二成承担。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吴小婷应对被告颜二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吴小婷抗辩认为上述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未对其抗辩主张进行充分举证,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二成、吴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章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颜二成、吴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章涛律师费损失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颜二成、吴小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