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盛与姚飞飞、马辉、苏正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姚飞飞,马辉,苏正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盛,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姚飞飞(又名姚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马辉,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司法局干部,住稷山县。被执行人:苏正纬,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与三被执行人姚飞飞、马辉、苏正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姚飞飞、马辉、苏正纬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盛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晋0824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辉所有的位于稷山县城南关小区三楼单元楼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辉所有的位于稷山县城南关小区三楼单元楼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