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肖金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肖金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723号原告:刘仲吾,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宇,无职业。被告:肖金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仲吾与被告肖金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仲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金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仲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货款720元。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7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1000元。5、身体、精神损失费1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肖金锟经营的网店内购买了2套“正品法国迪卡天使之吻抑制食欲零度迪欧缪斯”,共计30小盒胶囊,以72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收到货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设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址查询,结果是:卖家销售的法国迪卡产品无国家备案、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家、无成分列表。被告违法销售假冒产品,欺诈消费者,已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欺诈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请求判令被告肖金锟退货款720元。2、请求判令被告肖金锟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7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肖金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原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提交了网络订单信息表、购买的实物、快递单号。被告肖金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辩称:鉴于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请求确认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并依法判决。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如下:淘宝店铺“颜魅时尚店”由被告肖金锟注册经营。2017年3月7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向淘宝店铺“颜魅时尚店”购买了2套“正品法国迪卡天使之吻抑制食欲零度迪欧缪斯”胶囊,总价款720元。网络交易平台显示的产品包装图片与涉案产品包装实物一致,但内外包装均无生产许可证及中文标示。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对该胶囊进行查询,无法查到结果。被告肖金锟已退货款720元给原告。本院认为,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涉案产品无生产许可证且无生产厂家标示,故可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被告肖金锟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查验义务,致使涉案产品流入市场,且涉案产品无证生产的问题只需查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即可获知,故被告肖金锟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肖金锟退货款720元及按购物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72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肖金锟已返还原告货款72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十倍支付赔偿金7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金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仲吾赔偿金人民币7200元。二、驳回原告刘仲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5元,被告肖金锟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邝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