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02执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永虎与田淑彤、田玉虎、李占秀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虎,田淑彤,田玉虎,李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83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虎,男,回族,生于1989年10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田淑彤,女,回族,生于1992年2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田玉虎,男,回族,生于1953年4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李占秀,女,回族,生于1955年7月1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永虎与被执行人田淑彤、田玉虎、李占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虎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诉讼费275元,以上标的已执行15809元,未执行946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淑彤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被执行人田玉虎、李占秀身体长期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田淑彤、田玉虎、李占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