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平诉被告陈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平,陈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民初514号原告刘军平,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陈常国,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刘军平诉被告陈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智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军平、被告陈常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军平诉称,被告因与他人开办邵阳市环宇服饰公司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常国口头辩称,我和原告相识多年,在我服装生意经营当中,向原告融资了部分钱,陆续借了17万元,后我们协商加上利息为2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常国与他人合办邵阳市环宇服饰公司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军平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2017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今借到刘军平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之前的所有借据全部作废,以此为凭据,在1个月内还清。则以陈常国单位属在地大祥区人民法院为纠纷解决地。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今收到刘军平现金贰拾伍万元整,是实。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借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及收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常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军平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智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何曦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