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先飞抢劫、盗窃、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2号罪犯吕先飞,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鹿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先飞犯抢劫、盗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罪犯吕先飞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吕先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吕先飞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先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系精神病犯,不能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自2013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4分。该犯因抢劫、盗窃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先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先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