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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冀小虎与王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小虎,王建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434号原告冀小虎。被告王建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小虎与被告王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冀小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小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