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冀小虎与王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小虎,王建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434号原告冀小虎。被告王建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小虎与被告王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冀小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小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