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辖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柳百中、左永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百中,左永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百中,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永华,男,1990年5月9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上诉人柳百中因与被上诉人左永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柳百中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