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信玉芬、朱广春与张振方(又名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2)西执字110号被拘留人张振方(又名张方),男,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信玉芬、朱广春与张振方(又名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张振方(又名张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振方(又名张方)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