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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项影与陈兵、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影,陈兵,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928号原告:项影,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被告: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董训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项影诉被告陈兵、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兵在本院送达未果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业剑审 判 员  方 劼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莉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