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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家庵新淮新新丽华美容美发商行与田家庵区艾度造型、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庵新淮新新丽华美容美发商行,田家庵区艾度造型,郑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08号原告:田家庵新淮新新丽华美容美发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北路***号,注册号340403600071890(1-1)。经营者:施桂勇,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家庵区艾度造型,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营者:郑黎,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郑某,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田家庵新淮新新丽华美容美发商行诉被告田家庵区艾度造型、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田家庵新淮新新丽华美容美发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家庵新淮新新丽华美容美发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家庵新淮新新丽华美容美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家庵新淮新新丽华美容美发商行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