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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武宏、杨小燕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宏,杨小燕,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刘武宏,男。申请执行人杨小燕,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刘武宏、杨小燕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土地收益分配款1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的存款统一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保管并存放于该村委会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保管并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