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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东河区金龙吊装运输信息服务部与重庆伏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伏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49号原告:包头市东河区金龙吊装运输信息服务部,住所地东河区铁西公交公司北侧。经营者:谭文屏,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恒,男,该服务部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文,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伏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站西路融汇温泉城上筑7幢21-5。法定代表人:唐建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礼节,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头市东河区金龙吊装运输信息服务部与被告重庆伏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包头市东河区金龙吊装运输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东河区金龙吊装运输信息服务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东河区金龙吊装运输信息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021元,减半收取计3510元,由原告包头市东河区金龙吊装运输信息服务部承担。审 判 长 邱 远 鹏审 判 员 袁 清 鹏人民陪审员 吉布文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