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传资、王圣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资,王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532-1号申请执行人刘传资,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鄄城县实验中学教师,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圣波,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鄄城县实验中学教师,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传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传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圣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收入账户(账号:43×××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圣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工资收入(账号:43×××11)5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银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