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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消防器材总厂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供应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恢250号天津消防器材总厂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供应站:原告郝久璞与被告天津消防器材总厂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供应站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南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恢25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