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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芮霞与李江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芮霞,李江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743号原告:邓芮霞,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鹏,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6360416XB。负责人:郝文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能,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芮霞诉被告李江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芮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江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芮霞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芮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芮霞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杨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