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荆门市铭欣纤纺科技有限公司与仪征飞达化纤有限公司、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征飞达化纤有限公司,荆门市铭欣纤纺科技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飞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化纤生活区浦东路。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铭欣纤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工业园(子陵镇新桥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谢祥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李飞,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上诉人仪征飞达化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荆门市铭欣纤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1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仪征飞达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仪征飞达化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仪征飞达化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上诉人仪征飞达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岐华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