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14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聂某申请执行李某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辽14**执49号申请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辽14**民初字第016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没有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人员去杨家杖子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直不在家,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电话又停机,现又将被执行人打入失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辽14**民初字第01652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