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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阿尔阿合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30号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阿尔阿合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其所在地证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房无地无亲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尔阿合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孙正华马克杰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杨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