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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猛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36号罪犯刘猛,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吴桥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猛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与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806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刘猛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桂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刘猛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以(2010)桂市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桂市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的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3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刘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刘猛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2.6分。该罪犯于2016年10月1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该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凭证、执行裁定书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2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