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300号原告:郑某,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玖,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代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